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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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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並修正名稱為「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執法科
  • 資料點閱次數:1177
壹、修正目的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為內政部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第4項授權訂定,作為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職務人員,得進入相關營業處所之依據。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因應實務作業所需,修訂查察營業處所之種類及範圍,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於104年1月2日施行,爰將現行規定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

二、鑑於實務上時有發現國人僱用外來人口於民宿、休閒農場、畜牧場、屠宰場、養殖漁業或工廠非法工作之情事,爰增訂民宿、休閒農場、畜牧場、屠宰場、養殖漁業及工廠為查察營業處所之類別。(修正規定第5類、第22類、第23類)

三、為符合實際執行查察現況,不以有無提供菜飯或僱用服務生陪侍而影響查察,爰刪除「僱用服務生陪侍」及「(不備菜飯)」文字。(修正規定第9類、第10類)

四、鑑於實務上發現販賣東南亞食品與日常用品之商店或雜貨店較易聚集違法(規)外來人口,爰增訂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批發或零售業為查察營業處所之類別。(修正規定第24類)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相關連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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