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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22條之1、第24條條文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3188
壹、修正目的
為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22條之1、第24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3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放寬經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助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1年之限制:
實務上,專案核列大學獎助學金者,除教育部外,尚有其他部會及所屬機構,為利實務運作,爰放寬經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助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1年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
二、放寬外國人來臺就學畢業後申請延期居留之程序:
為鼓勵來臺就學之外國人於畢業後留臺服務,爰放寬其申請延期居留之程序,除刪除「有必要者」之積極條件外,並刪除「以書面敘明理由」之應備文件;且「居留效期」修正為「居留期限」。(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三、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增列得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之對象:
考量實務上,亦有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為利實務運作,爰增列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者為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之對象。(修正條文第24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人民陳述意見。

檔案下載

  • 內政部令 pdf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22條之1、第24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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