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入出國及移⺠法,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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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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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自同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係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於本法相關條文修正機關名稱。
貳、修正重點
一、第四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 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四條,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內政部移民署」。
二、第五條,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海洋委員會」;第五十五條,修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