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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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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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其依親親屬亦同;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本文有關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之規定,修正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適用對象,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前段有關發給有戶籍國民之「入國證明文件」之規定,明定各類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之證件名稱及規費數額,爰修正本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貳、修正意旨與效益
本次修正案增訂外國人以免簽證入國者申辦外僑居留證之收費規定,提供申請人便利服務與合理收費,並明定各類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之證件名稱及收費基準,以符法令規定及實務需求。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收到1則民眾意見,反映外籍人士、僑生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證時收取不同費用之規定,恐不符平等原則。考量本部針對各類外來人口來臺訂定之管理與審查機制不同,其審查密度與核證作業有別,以致行政成本差異反映於規費,爰宜維持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