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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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爰辦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6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配合民法修正,修正成年年齡
配合民法修正本辦法中有關原規定年齡20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修正條文第16條、第21條、第25條及第26條)
二、修正機關名稱及檢察機關用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修正為「大陸委員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修正條文第9條、第16條及第37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