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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出國及移⺠法第9條⾄第11條、第23條及第2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資料點閱次數:2882
壹、修正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自同日施行,其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自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法規範對象為我國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其中涉及成年、未成年年齡之條文,未區別規範對象,有以「成年」或「未成年」表達者,亦有以「二十歲以上」或「未滿二十歲」表達者,欠缺一致性。
然本法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成年年齡之規範,應與我國民法之成年規範相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以及因應未來發展需要,將規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年齡條文用語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又為避免外國人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將規範外國人之條文涉及成年年齡者修正為「十八歲」,以期明確。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針對規範對象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條文,修正「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為「成年」、「未滿二十歲」為「未成年」。
二、針對規範對象為外國人之條文,修正「未滿二十歲」及「未成年」為「未滿十八歲」、「二十歲以上」為「十八歲以上」。

檔案下載

  • 1100127-總統府公報-移民法修正內容 pdf
  • 1100127-總統府秘書長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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