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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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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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依離島建設條例之開放政策,為促進離島觀光之經濟效益,並配合金門、馬祖、澎湖地方政府拓展觀光旅遊市場等相關旅遊刺激方案,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通盤檢討收費基準後,爰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調降於入境時申請者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之費額。
貳、修正意旨及效
為配合金門、馬祖及澎湖地方政府拓展觀光旅遊市場,及相關旅遊刺激方案,經考量離島落地簽申辦模式及操作流程均步上軌道,爰重新檢視離島落地簽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等辦理服務相關成本,評估辦理服務成本可酌予調降200元。由現行規費每件新臺幣600元調整為每件新臺幣400元,以吸引更多旅客至離島旅遊,促進當地觀光產業發展。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