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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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執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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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目前設置北區、中區及南區3個事務大隊,下轄22個縣市專勤隊及4個大型收容所,掌理外來人口面(訪)談、訪查(察)、查緝、收容及遣送業務。平時由各縣(市)專勤隊編排勤務,針對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居)留清冊進行實地查察,並列冊管控執行成效,若發現外來人口有涉嫌從事違法(規)活動情事,即依法偵辦。
外來人口非法入境或在臺從事違法(規)活動,經本署專勤隊及各司法警察單位查獲後,即由本署辦理收容及遣送作業。為保障受收容人人權,本署收容所定期舉行座談會、提供法律扶助、醫療服務及各種技藝學習。另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自104年2月5日起,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應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收容上限為100日。同時,本署亦積極加速遣送作業,使受收容人能儘速返回母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