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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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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經核發定居證,如未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是否會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呢?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4508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如符合該項各款規定,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包括「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二、次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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