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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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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照顧服務

  • 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須知為何?

    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須知(1060726修正),請詳見附件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時間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二個月以上,於當年度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及十一月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研究案,不在此限。

    (五)媒體宣導補助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宣導案,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作業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http://apply.immigration.gov.tw/)登錄申請,填表登錄完成後,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本會,始完成申請程序;依第七點第二款及第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應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完成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者,申請截止日以本會收文日為準,依第七點第二款及第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文日為準。前項申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申請截止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90、2591、2593~2595、2587
    •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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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對象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對象包括: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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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民發展基金「創新服務計畫」的審查重點為何?

    有關創新服務計畫審查參考,請詳見附件

  • 新住民發展基金「不予補助案件審查原則」為何?

    有關不予補助案件審查原則,請詳見附件

  • 新住民發展基金「參與活化產業亮點計畫」的審查重點為何?

    有關參與活化產業亮點計畫的審查重點,請詳見附件

  •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案件核銷時所檢附的憑證及附件注意事項為何?

    新住民發展基金支出憑證及相關附件自我檢查表,請詳見附件

  • 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流程圖?

    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流桯圖(1050330修正),請詳見附件

  • 為何新住民發展基金刪除技藝類學習課程補助項目?

    一、配合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105年1月1日起修正基金名稱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及來臺需求修正補助用途,考量勞動部已有技藝類學習課程及就創業輔導等相關業務施行,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爰刪除本補助項目。

    二、另本基金增設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亮點計畫,前者希望協助新住民及其子女與家庭(以下簡稱新住民家庭)參與訓用合一的社區服務方案;後者為結合公私部門,並依地區市場需求、產業特性或資源所規劃之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方案,期能增加新住民家庭多元展能的機會,更希望藉此計畫之推動,使其均能成為推動當地特色產業之最佳主(助)力,共創互榮新契機。

    三、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亮點計畫詳見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簡介如下:
    (一)第10點「創新服務計畫」:
    1.計畫內容:係依在地特性及需求規劃,用以強化新住民及其子女優勢及發展,並掌握訓用合一精神,即兼具培力課程與延伸之實作服務方案。
    2.服務方式:為辦理或參與各項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活動,不得有營利、販售行為,且實作服務時數應占計畫總時數1/3以上。
    3.補助額度: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二)第19點「亮點計畫」:
    1.計畫內容:係彰顯本基金致力於新住民自立自強及其子女培力、家庭和諧、社會多元尊重及輔導服務等精神,透過公私部門跨界合作,依地區市場需求、產業特性或資源,以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優勢或需求為基礎,提出具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計畫。
    2.計畫性質:為使計畫規劃與執行具彈性,本計畫申請期程同一般性案件,亦無年度申請件數限制,惟同一核定補助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3.補助額度: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90萬元。計畫執行及補助範圍限於國內,國外部分不補助。但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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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程序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本基金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 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議後,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據以核定。
    (二) 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向本會申請,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格式如附件一),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但民間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核轉作業同第三款。
    (三) 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及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之申請補助案,經其於受理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格式同附件一),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
    (四)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核)轉之申請補助案,於收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線上初審並傳送本會,該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傳送本會,由本部據以核定。
    (五) 核定前計畫已執行之部分,其經費不予補助。
    (六) 經本會會前分組審查會議決定之保留案,須於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依分組審查會議意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會審查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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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標準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 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 專案補助:依政策需要及本基金預算額度,經專案提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依實際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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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服務對象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基金的服務對象包括: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二)前款服務對象之子女及共同生活之親屬。


    多元文化及宣導活動之服務對象,不以前項規定對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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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用途包括哪些?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用途包括: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事項。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事項。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事項。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之培訓及運用事項。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事項。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等事項。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事項。
    (十)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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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準備哪些文件?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單位應備齊以下文件:
    (一) 申請表(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1.其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
    2.第一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經費、自籌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財團法人免附)、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應檢附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五) 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研究計畫、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作權及版權授與運用之授權書。
    (六) 其他應備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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