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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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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入出國

  • 在臺出生之外籍新生兒(含外籍移工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

    (一)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持新生兒之出生證明、2吋照片1張、父或母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及證件規費至居留地之本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俟取得護照後,再辦理護照號碼異動登記。
    (二)新生兒取得外僑居留證可申請健康保險,相關資訊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0-598。
     
    (三)另依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之「國籍法」規定,89年2月9日以後在臺出生之新生兒,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該新生兒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不得辦理外僑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懷孕生子,小孩之生父(此外籍移工之配偶)亦同時在台工作(移工);其子是否能依親父親辦理居留?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故外籍移工在臺出生之子女可申請外僑居留證,如係依親母親,須檢具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如係依親父親,須檢具父母雙方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結婚證明及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方得申請外僑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遭禁止入國,如何申請解除或縮短管制?

    外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經本署禁止入國,並有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內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2651)申請:
    一、 申請書:可自行於移民署網站下載填寫,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其他/148656/)。
    二、 應備文件:
    (一) 當事人護照影本。
    (二) 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 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者,須辦妥結婚登記)
    (四) 相關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其他證明文件: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分述如下:
    (一)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1. 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或未設籍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
    2. 子女非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正本及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其子女已設籍者免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建議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開具。
    (二) 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三) 在臺配偶罹患重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四) 配偶懷孕21星期以上: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診斷證明。
    2. 婚前受孕者,檢附受胎期間之無婚姻關係證明(俗稱單身證明)。
    (五) 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或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六) 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七) 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
    1. 法院判決書。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八) 具有特殊技術或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不易培育之外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 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工作處所有變更或更換雇主應如何辦理?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持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許可函)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如未依限辦理,則依法將受罰鍰處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僱用之移工失聯,要如何處置?

    僱用之移工失聯後行方不明,超過3日,可由僱主本人或委由仲介公司,以陳報函向勞動部、地方政府勞工局及居留地服務站報備即可。

    •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6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如果當事人長期不住在臺灣,但因銀行開戶須提示統一證號時,應向何處申請配賦該號碼?

    當事人可填寫委託書或授權書,委由他人檢附相關證件,就近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以「應聘」居留目的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如無法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於到期前持護照、外僑居留證、向主管機關送件之證明,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展延1個月,並應於該效期內,持新取得之核准函,連同護照、外僑居留證至該服務站補足剩餘效期。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配偶因家暴案件,是否可以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原則上,外籍配偶如不幸遭遇家暴案件,依案情可能有進行相關訴訟需要,如居留效期即將屆滿,由居留地服務站就個案查證屬實(參考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及社會局之意見),可受理其申請居留延期,每次以1至3個月效期為限。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逾期居留出國管制期滿後,如欲再入國居留,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出國後,應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居留簽證再入國;或先辦理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辦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15日內持護照、2吋照片1張、證明文件及規費,至居留地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遺失外僑居留證可以申請補發嗎?

    請備相關證明文件,至居留地服務站申請補發即可,每件規費500元。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護照因遺失而逾期,可以不用罰錢出境嗎?

    當事人護照遺失,如符合居、停留延期要求,得先行備妥相關延期文件及護照遺失證明(或申辦旅行文件或護照證明),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延期手續。若已逾期依逾期停留規定處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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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可否繼續居留?

    向居(停)留地服務站申請,注意事項如下述:
    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惟如發現有違法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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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文件要怎麼認證?

    依據新公證法實施後文件認證手續如下:

    (一) 由外僑本國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原文及中譯本均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者。
    (二) 由外僑本國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原文後,再經國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原文後,連同中譯本(英譯本)併送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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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要換新護照,但重入國許可證在舊護照怎麼辦?

    請本人備妥新舊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文件,至居留地服務站貼新重入國許可證(如為勞工,需附在職證明)。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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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是否須申請工作證始得在台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領有外僑居留證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請洽勞委會職訓局電話:02-85902567),其居留證便視同有工作權利。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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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申請外僑居留證捺印指紋應備何種文件?

    外籍勞工居留案申請書表、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勞委會核准函正本。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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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人士持用中華民國居留簽證入境以後,要辦理什麼手續才能在臺灣居住?

    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入境後,應該在入境後15日以內,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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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已辦外僑居留證,補捺印指紋應備何種文件?

    護照正本及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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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後,多久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如為外籍配偶自領有外僑居留證,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即可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詳情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手機改撥 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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