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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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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親人可否來臺?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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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再次申請來臺探親,送件時未帶親屬關係公證書可否收件後補?

    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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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前婚姻親生子女14歲前曾來臺,目前在臺長期探親,最多可延至18歲前1日,但如目前還在讀書可否延期?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或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期間6個月,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但其停留至滿18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31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該學制畢業後1個月,每次延期亦不得逾6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籍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10日內離境,其於該年度再申請來臺探親,依第23條規定之停留期間及來臺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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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配父母及繼父母來臺探親可以停留多少時間呢?

    一、陸配為團聚階段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父母停留期間為3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2次,如果子女(即陸配或國人)在臺灣有生產或流產後2個月未滿等2種情形,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陸配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間階段: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但滿60歲者:停留期間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陸配已取得臺灣身分證: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13個月,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四、國人之陸配之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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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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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行照護者入出境,有無特殊規定?

    同行照護定義及其入出臺灣地區規定分述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被照護人員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得先行出境。
    二、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臺灣地區人民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並於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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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行照料者與同行照護者有何差異?

    二者差異處如下:
    一、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離開臺灣地區。
    三、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同行照料者,如有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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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能否以探病事由申請來臺?相關改變為何?

    為逐步落實兩岸人員常態化往來之政策目標,103年業刪除探病事由,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探病之資格,經歸納整併至探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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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親人來臺探親是否開放至三等親內血親之配偶?來臺次數?可停留時間?

    1088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三、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四、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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