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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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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陸配與臺灣人民在海外結婚,入臺後辦理依親居留,應附海外地區或大陸地區之良民證?

    申請時須檢附最近5年內實際居住地(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警察機關所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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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臺灣配偶過世,可否繼續居留?將來可否定居設籍?

    陸籍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如有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之情形,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第1目、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得繼續申請下一階段之長期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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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兩人在臺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子女;如臺灣配偶死亡,陸籍配偶是否可繼續申請定居?

    依規定,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者,有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之情形者,不撤銷或廢止其依親(長期)居留許可。

    另大陸地區人民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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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女子與大陸男子在大陸未婚生子,如何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12歲以下直系血親,可逕向本署申請定居,請參閱本署網站「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如於大陸地區出生11個月內未在大陸設籍,得以無戶籍國民方式回臺定居,送件須知請參閱本署網站(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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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地區人民如何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須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亦針對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等情形,訂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註:依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自102年10月4日起,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子女,不受同條例第65條第1款「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之限制。)

    收養人應持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向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在臺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因此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未成年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但由於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臺,故宜委託收養人以外之臺灣人民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與收養有關之事宜。故除在大陸辦理收養公證書外,亦應辦理委託公證書,再持該等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收養一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則收養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程序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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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入籍、取得身分證之流程為何?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審查會通過後,印定居證,發函通知申請人持長期居留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至原申請之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及領取身分證,並向原大陸居住地申辦註銷戶籍,作成公證書後經海基會驗證,再送交本署。

    二、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請參閱申請須知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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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在取得身分證之後,申辦註銷原籍之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一、大陸配偶持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後,請檢具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設籍證明(正確所需文件及程序請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當地機關確認)向大陸地區原居住地機關申辦戶籍遷出,文件應作成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後,送交本署即可。

    二、檢送之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正本可逕送本署各服務站轉交或逕寄本署移民事務組;如欲繳交影本,請先持送正本及影本送本署各服務站核驗後轉送本署移民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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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取得身分證,是否可申請父母來臺定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70歲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可申請70歲以上之父母來臺定居,每年數額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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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種條件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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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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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拿到團聚證後,須多久才可以拿到身分證?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符合「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等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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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須長期居留連續2年始得申請定居,其中連續2年如何認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規定,申請人須在臺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才能申請定居,指自核發長期居留證之日起算或申請定居之日往前推算,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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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開具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36人。

    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未滿18歲,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每年數額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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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以團聚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為停留期間,如尚未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即離婚,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將不予許可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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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配初次申請來台,經由小三通入境,臺配需到金門配合面談嗎?可否到松山機場就好?

    陸配國境面談處所為入境之機場或港口,經由小三通抵達金門,必須在金門接受面談,核准入境後再轉搭國內線班機至國內機場,松山機場僅接受兩岸直航班機來臺之陸配國境面談。因此臺配必須到金門配合面談。

    • 聯絡電話:(03)3985010分機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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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如須備具親屬關係公證書,該公證書是否有效期限制?

    親屬關係公證書係親屬關係證明,無效期限制,可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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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人在海外,所核發之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已延期過1次,有特殊事故是否可再次延期?

    依親居留證副本,只能延期1次(再給予6個月效期),如仍逾期未入境,即須重新檢證申請。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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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人小孩今年在大陸出生,要回台灣報戶口,該如何辦理手續及需準備什麼相關證件?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12歲以下直系血親,可逕向本署申請定居,請參閱本署網站「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如於大陸地區出生11個月內未在大陸設籍,得以無戶籍國民方式回臺定居,送件須知請參閱本署網站(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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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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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為何大陸地區人民定居申請案件的辦理時間比較長?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證,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規定,辦理期限為5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至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申請定居者,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由內政部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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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後,經過多久始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之日往前推算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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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配偶已經在臺定居並設有戶籍,如果沒有放棄在大陸的戶籍,會被撤銷臺灣的戶籍嗎?

    是的,會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

    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另依同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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