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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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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以探親事由申請來臺有何具體放寬規定?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資料點閱次數:7594
108年81日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短期探親放寬之相關規定摘述如下:
一、放寬陸配的大陸親屬探親資格: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及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2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得申請來臺。
二、鬆綁外國優秀人才的大陸親屬探親資格: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8條第1項取得就業金卡或從事該法第10條第1項工作,許可居留期間逾6個月;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港澳居民之「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得申請來臺。
三、放寬陸生的大陸親屬探親資格:除現行陸生之配偶得來臺外,修正其「2親等內血親」亦得申請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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