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如與依親對象未育子女,離婚後是否須離臺?如須離臺,須於幾日內出境?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資料點閱次數:7155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規定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且無與依親對象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一旦與依親對象離婚,申請居留原因消失,將被廢止居留許可。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經廢止居留許可」情形者,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另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