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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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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社會交流的事由或活動大致有哪些類型?

    社會交流事由或活動包含短期探親、長期探親、團聚、隨行團聚、延期照料、奔喪、運回遺骸骨灰、探視或其他相關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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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在臺依親或長期居留期間重病或重傷,其兄弟姐妹是否可以來臺探視?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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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大陸取得結婚公證書,該如何在臺灣完成文書驗證?

    於大陸地區取得的各類公證書,請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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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進行司法的人道探視規定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大陸親屬即可申請來臺探視。其申請案,每年1次並以2人為限。當然,申請案尚需考量親等遠近及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者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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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交流各類事由的停留期間或申請資格從哪裡可得知?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針對各類交流事由之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延期條件,以附表1對照方式呈現,以便利臺灣地區邀請單位或代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其他使用者知悉及遵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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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驗證大陸文書?

    依據目前海峽兩岸所簽之「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文書查驗工作係分別由我方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大陸各地之「公證協會」辦理。故有關大陸文書驗證事宜,請逕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北會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電話:(02)-25335995;中區服務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電話:(04)2254-8108;南區服務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6樓,電話:(07)213-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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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以民事訴訟為由申請來臺?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者,得申請來臺。但經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虞者,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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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之父母如何來臺參加其子女之婚禮?

    有以下5種申請方式:
    一、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自組5人以上親友團,由旅行社代辦及接待,安排隨新人蜜月旅行社更佳。
    二、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前先行備妥在大陸地區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經許可團聚入境,立即辦妥結婚登記,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檢附體檢繳費收據影本及喜帖,同時提出大陸父母來臺探親申請案。
    三、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倘懷孕7個月以上,檢附經海基會驗證醫院出具之懷孕證明及喜帖,其父母亦可同時提出來臺探親申請案。
    四、自行參加大陸觀光團來臺,事先與大陸組團社確認可離團,在行程中經大陸領隊同意離團參加婚禮,並由臺灣導遊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五、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後,立即辦妥結婚登記,即可以探親國人女婿(或媳婦)之事由申請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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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全文在哪裡可以找得到?

    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及命令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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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相關交流活動是否仍需要保證人?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或醫療服務交流,其申請書仍應填寫保證人,該申請書應如何填寫保證人,則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但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已針對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更換或改覓,將能更貼近個案情節需要,予以彈性、適當認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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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3親等內親屬、邀請單位負責人、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每年保證不得超過5人)擔任保證人。
    二、申請來臺個案如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依上述規定找到保證人,或不適宜由上述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擔任保證時,依該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且經本署同意,將可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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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申請二張入臺許可證?

    大陸地區人民只可以持有一張入臺許可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0款、第21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如果以不同事由重復申請來臺或已領有一張有效入臺許可證再申請來臺,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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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期間如何計算?如何得知最後離臺日是哪天?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依其申請事由及資格不同,會核給不同的停留期間;來臺後,可以停留的期間請查看入出境許可證內的「許可停留期限」,並自入境之翌日起算。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A經核給「許可停留期限」1個月,其於13日入境,最晚23日須出境;大陸地區人民B經核給「許可停留期限」1個月,其於131日入境,最晚229日須出境(因2月份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請提早規劃行程,如逾期停留,該大陸地區人民將被處以罰鍰並限制一定期間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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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可由大陸經臺灣轉機前往其他的國家?

    可以,目前並無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經臺灣轉機前往其他國家之規範。

    • 聯絡電話:03-3985010分機721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14筆資料,第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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