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時間為何?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移民輔導科
  • 資料點閱次數:714
詳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依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3點至第6點、第13點及第17點規定,屬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7月20日前提出申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3個月以上,於當年度1月、4月、7月及10月之20日前提出申請。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前一年度7月20日前提出申請。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研究案,不在此限。
(五)媒體宣導補助案,應於前一年度7月20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宣導案,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作業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http://apply.immigration.gov.tw)登錄申請,填表登錄完成後,應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本會,始完成申請程序;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所屬各級學校或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公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應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完成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者,申請截止日以本會收文日為準(申請截止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所屬各級學校或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公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文日為準(申請截止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前項申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申請截止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