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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資料點閱次數:3719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特別處理費徵收規定,並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規定,勞動部將外籍學校教師之工作許可及管理業務,移由教育部主政並徵收相關規費,及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外籍自由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經檢討調整現行規定後,爰修正本標準。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定明申請人係屬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申請時應另加計特別處理費,修法後將提高法安定性。(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5條)
二、增列持有效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就業金卡、就業PASS卡之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
三、配合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繳驗護照地點可由境外改至境內之規定,增列是類對象申請時應加收之費額,以便利頻繁商務移動之就業金卡申請人。(修正條文第2條)
四、為符管轄法定原則,增訂教育部得委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聘僱工作許可之規費徵收業務。(修正條文第3條)
五、修正就業PASS卡各項申請資格及應收費額,以符合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4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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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615-內政部令 pdf
  • 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pdf
  • 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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