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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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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士入台後,如何申請居留延期?轉換雇主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18490
一、外國人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來臺,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二)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身分證規格,外僑/外勞相同)。(三)護照暨居留簽證正本(驗畢發還)。(四)相關證明文件:視居留目的而定,舉例如下(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1.應聘或投資者: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在職證明。2.來臺就學者: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僑生初次申請者,審查其入學通知書。)3.來臺傳教者:政府立案之宗教團體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書)及邀請函。4.依親生活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等。二、外國人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效期60日以上;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來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於各該事實發生30日內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外僑居留證。三、居留證效期屆滿前 30日應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延期申請。四、轉換雇主之問題請逕洽行政院勞動部或上該部網站查詢相關訊息,(電話:0800-085151;網址: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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