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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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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承接移工後需要在15日內至移民署異動雇主資料;所謂15日內是指在就業服務站登記雇主資料起算,或為取得勞動部之聘僱許可開始起算(民眾反映台北市與新北市規定不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4223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7年4月1日勞職審字第0970503202號函及98年5月4日勞職許字第0980507139A號函規定略以:
(一)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至本署辦理異動登記。
(二)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送達日起15日內至本署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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