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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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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入出國

  • 在臺出生之外籍新生兒(含外籍移工所生子女),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

    (一)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持新生兒之出生證明、2吋照片1張、父或母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及證件規費至居留地之本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俟取得護照後,再辦理護照號碼異動登記。
    (二)新生兒取得外僑居留證可申請健康保險,相關資訊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0-598。
     
    (三)另依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之「國籍法」規定,89年2月9日以後在臺出生之新生兒,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該新生兒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不得辦理外僑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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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懷孕生子,小孩之生父(此外籍移工之配偶)亦同時在台工作(移工);其子是否能依親父親辦理居留?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故外籍移工在臺出生之子女可申請外僑居留證,如係依親母親,須檢具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如係依親父親,須檢具父母雙方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結婚證明及在臺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方得申請外僑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遭禁止入國,如何申請解除或縮短管制?

    外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經本署禁止入國,並有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內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2651)申請:
    一、 申請書:可自行於移民署網站下載填寫,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其他/148656/)。
    二、 應備文件:
    (一) 當事人護照影本。
    (二) 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 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者,須辦妥結婚登記)
    (四) 相關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其他證明文件: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分述如下:
    (一)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1. 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或未設籍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
    2. 子女非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正本及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其子女已設籍者免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建議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開具。
    (二) 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三) 在臺配偶罹患重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四) 配偶懷孕21星期以上: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診斷證明。
    2. 婚前受孕者,檢附受胎期間之無婚姻關係證明(俗稱單身證明)。
    (五) 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或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六) 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七) 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
    1. 法院判決書。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八) 具有特殊技術或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不易培育之外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 外籍人士工作許可至115年5月,因護照效期之故,其外僑居留證到期日為113年4月。民眾目前已取得新護照並同時需要變更居住地址,是否能同時延期外僑居留證期間至115年5月?

    (一) 外籍人士如因護照效期不足,外僑居留證僅能延期至護照效期截止日,惟不得逾工作許可效期。如更新護照後,得延滿其居留效期,不需另外繳費,惟仍不得逾工作許可效期。
    (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6項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如有地址變更情形,得於辦理居留證延期同時,持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於變更地址30日內向服務站申請地址變更。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如欲申請永久居留證,其薪資證明為何?

    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例:111年度薪資收入總額逾606,000元)。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工作處所有變更或更換雇主應如何辦理?

    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持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許可函)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如未依限辦理,則依法將受罰鍰處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僱用之移工失聯,要如何處置?

    僱用之移工失聯後行方不明,超過3日,可由僱主本人或委由仲介公司,以陳報函向勞動部、地方政府勞工局及居留地服務站報備即可。

    •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6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如何申請停留延期?

    (一)申請時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3.本次入境(或境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4.相關證明文件(詳如下列連結網址)。

    (二)注意事項:
    1.因故須延長停留,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方得提出申請。
    2.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為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NO EXTENSION)。
    3.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4.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180日。
    5.為瞭解申請人延期事由,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補充說明。

  • 國人具有雙重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持60天簽證(未註記不可延期)之外國護照入境可否辦理停留延期?

    可辦理延期,但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方可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申辦時應備文件包括申請表1份、護照、停留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 外國人為何不能上網申請統一證號?

    由於外國人與國人在姓名組成及排序有異,實務上常見外國人申請資料因姓名順序或1個英文字母不同,即產生另一新身分,致本署資料庫同一人資料無法吻合之情形,本署現階段爰未規劃於網路申辦,申請人仍請至本署各服務站由「工作人員」協助建檔辦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外國人如何申請統一證號?

    一、 外國人申辦統一證號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已入境臺灣者:
    1、申請表一份。
    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1)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2)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二) 未入境臺灣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3、護影本一份。(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二、 以上申請者請至居留轄區內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一般短期來台停留之外國人如何申請統一證號?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未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3)護照影本一份。(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若當事人已忘記了當初申請之統一證號,移民署服務站是否能查詢?或需要重新申請?

    請申請人持護照正本,至服務站申請補發;如護照號碼有變更,須填寫申請書辦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統一證號與國民身分證號有無差異?

    統一證號即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期間使用之身分證號。該號碼一經配賦,可使用至領取我國身分證前為止,惟該號碼與國民身分證號不同。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如果當事人長期不住在臺灣,但因銀行開戶須提示統一證號時,應向何處申請配賦該號碼?

    當事人可填寫委託書或授權書,委由他人檢附相關證件,就近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29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雙重國籍華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否於出國時要求於其外國護照上補蓋入出國查驗日期章戳?

    為便利雙重國籍華僑順利返回僑居地,本署補蓋入出國查驗章戳規定如下:
    一、我國及外國護照上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資料相同及相片相符。
    二、在國內停留期間,須符合其所持外國護照有效簽證之停留期限,無簽證者須符合免簽證國家停留期限之規定。
    三、自不同機場或港口入、出國,如未逾越外國護照停留期限,得請求補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但逾越停留期限者,僅得補蓋當次出國查驗章戳。

    • 聯絡電話:(03)3985010分機7210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在國外出生之雙籍人士(滿12歲)欲入境辦理入戶籍;在入境證照查驗時出示雙護照,但國境事務大隊卻將入境章戳蓋印在外國護照上。請問民眾是否得逕自持兩本護照辦理臺灣地區居留證?

    (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入國者,除合於同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情形外,應持憑外國護照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二) 滿12歲之外籍人士持有我國及外國護照入境時,應主動告知查驗人員將入境章戳蓋印於我國護照,避免入境章蓋於外照,無法辦理居留或定居。
    (三) 案例所述,應係我國護照上沒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亦無入國許可,又不知在機場申請入國許可,為圖方便,才以外國護照查驗入國所致。本署將要求查驗人員多宣導,儘量以我國護照查驗入國。

    • 聯絡電話:(03)3985010分機7210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國境事務大隊
  • 外籍員工離職了要辦什麼手續?

    請雇主向勞動部報備解聘,勞動部會行文給各地移民署服務站,由該服務站通知當事人離境並縮短居留期限。
    勞動部連絡電話:02-89956866。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以「應聘」居留目的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如無法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於到期前持護照、外僑居留證、向主管機關送件之證明,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展延1個月,並應於該效期內,持新取得之核准函,連同護照、外僑居留證至該服務站補足剩餘效期。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按規定,承接移工後需要在15日內至移民署異動雇主資料;所謂15日內是指在就業服務站登記雇主資料起算,或為取得勞動部之聘僱許可開始起算(民眾反映台北市與新北市規定不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7年4月1日勞職審字第0970503202號函及98年5月4日勞職許字第0980507139A號函規定略以:
    (一)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至本署辦理異動登記。
    (二)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送達日起15日內至本署辦理異動登記。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士入台後,如何申請居留延期?轉換雇主之問題?

    一、外國人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來臺,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1份。

    (二)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身分證規格,外僑/外勞相同)。

    (三)護照暨居留簽證正本(驗畢發還)。

    (四)相關證明文件:視居留目的而定,舉例如下(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1.應聘或投資者: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在職證明。

    2.來臺就學者: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僑生初次申請者,審查其入學通知書。)

    3.來臺傳教者:政府立案之宗教團體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書)及邀請函。

    4.依親生活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等。

    二、外國人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效期60日以上;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來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於各該事實發生30日內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居留證效期屆滿前 30日應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延期申請。

    四、轉換雇主之問題請逕洽行政院勞動部或上該部網站查詢相關訊息,(電話:0800-085151;網址:https://www.mol.gov.tw/)。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辦理外僑居留證需要幾個工作天?

    10個工作天內取件(不含郵寄時間)。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看護工外僑居留證遺失,而其工作即將期滿;其是否可以不補辦ARC,而等到工作期滿直接出境?

    1. 法令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相關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
    2. 因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明確規定外僑居留證遺失應辦理補發,故即使效期將屆,亦須辦理補發,以符合法令規定,移民法第59條第3項規定未隨身攜帶居留證者處罰新台幣1000元。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護照效期將屆,而各國辦理護照時程不一,若欲申辦居留延展時該如何處理?

    服務站得依各國辦事處收據載明辦理所需日期予以展延。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有關外籍配偶權益問題要向何處請益?

    可向本署各服務站或轉介至各政府機關協助。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配偶生下子女後,取得國籍的年限會縮短嗎?

    不會。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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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籍配偶結婚來台後,請問要多少年才能取得國籍?

    外籍配偶取得國籍整個流程至少4年。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外國人如何申請居留證明書?

    (一) 申請時應備文件:申請表1份、護照或外僑居留簽證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費用:新台幣100元。
    (三)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四) 其他注意事項:本申請事項,限向申請人目前或最後居住地所屬縣市服務站提出。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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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辦理外僑居留證,該檢附哪些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護照及居留簽證正本(驗畢發還)。
    (三)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四) 3個月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五) 1年效期規費1,000元。2年效期規費2,000元。3 年效期規費3,000元。僑生規費500元。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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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之居停留證已逾期,想出境該如何辦理?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服務站辦理。
    (一)填寫逾期居停留外人出境申請書。
    (二) 繳驗護照及簽證欄、E/D表正反面(入境登記表)影印1份。
    (三) 7日內出境機票。
    (四) 繳納罰款。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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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因家暴案件,是否可以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原則上,外籍配偶如不幸遭遇家暴案件,依案情可能有進行相關訴訟需要,如居留效期即將屆滿,由居留地服務站就個案查證屬實(參考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及社會局之意見),可受理其申請居留延期,每次以1至3個月效期為限。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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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逾期居留出國管制期滿後,如欲再入國居留,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出國後,應至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居留簽證再入國;或先辦理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辦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15日內持護照、2吋照片1張、證明文件及規費,至居留地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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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遺失外僑居留證可以申請補發嗎?

    請備相關證明文件,至居留地服務站申請補發即可,每件規費500元。

    • 聯絡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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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護照因遺失而逾期,可以不用罰錢出境嗎?

    當事人護照遺失,如符合居、停留延期要求,得先行備妥相關延期文件及護照遺失證明(或申辦旅行文件或護照證明),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延期手續。若已逾期依逾期停留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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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離婚,可否繼續居留?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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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如因國人配偶死亡,可否繼續居留?

    向居(停)留地服務站申請,注意事項如下述:
    國人配偶死亡,外籍配偶依法得申請繼續居留,惟如發現有違法之情形,仍可廢止其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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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文件要怎麼認證?

    依據新公證法實施後文件認證手續如下:

    (一) 由外僑本國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原文及中譯本均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者。
    (二) 由外僑本國中央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原文後,再經國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原文後,連同中譯本(英譯本)併送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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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要換新護照,但重入國許可證在舊護照怎麼辦?

    請本人備妥新舊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文件,至居留地服務站貼新重入國許可證(如為勞工,需附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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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是否須申請工作證始得在台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領有外僑居留證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請洽勞委會職訓局電話:02-85902567),其居留證便視同有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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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僑生如何辦理休學出境?如不出境可否在台申請工作居留?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生休學出境後,須重新辦理居留簽證始可再入境;休學期間不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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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僑生如何辦理畢業出境?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生畢業後,於居留證效期內自行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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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外僑居留證捺印指紋應備何種文件?

    外籍勞工居留案申請書表、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勞委會核准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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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持停留簽證來台,現想更改為居留簽證該如何辦理?

    (一) 如持停留簽證來臺後,取得居留事由,得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8)改辦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15日內,應向本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 若所持簽證效期在60日以上,且未經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者,且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如依親、應聘、投資)之情形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署各服務站直接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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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人士持用中華民國居留簽證入境以後,要辦理什麼手續才能在臺灣居住?

    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入境後,應該在入境後15日以內,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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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須在臺居住多久才能申請永久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相關要件者,得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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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探視外僑,如何申辦停留延期?

    原則上由本人親自向所探外僑居住地之服務站申請。應備文件:
    (一)持60日或90日可延期之停留簽證。
    (二) 護照正、影本。
    (三) 申請書1份。
    (四) 親屬關係證明。
    (五) 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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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如何辦理出國?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須先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於居留期間欲出國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照,再搭配臺灣地區居留證(內含多次入國許可證)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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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教有關外籍配偶持有永久居留證 (最少須在台灣停留183天 背面有寫) 已在台時間超過7年,但未申請歸化喪失國籍也未申請身分證,如果離婚的話會是否只能待在台灣15天,或是會被遣返回其原本國家?還是可以一直在台灣居留。

    依現行法令規定,僅有對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因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未有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證者,因與國人配偶離婚,而須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永久居留證之法令規定,故已取得永久居留之離婚外配無需於10日返回其原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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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辦外僑居留證,補捺印指紋應備何種文件?

    護照正本及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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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後,多久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如為外籍配偶自領有外僑居留證,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即可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詳情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手機改撥 02-4128-678)

  • 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須繳驗何證件?

    一、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一份。
    四、新、舊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六、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須加註申請人之外文姓名)。
    七、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八、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十、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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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如何申請指紋卡?

    一、 申請者所屬國家或其申辦單位可接受本署電腦列印指紋卡者,請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二、 另如須申請油墨指紋卡者,請自備空白指紋卡或本署製作之油墨指紋卡,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 聯絡電話:請洽本署各縣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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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外籍人士申辦指紋卡,移民署是否備有一定格式之空白指紋卡,或外籍人士需要至其駐台機構拿取空白指紋卡?

    (一) 因考量外籍人士申請指紋卡之目的與國家不同對指紋之要求亦不相同,當事人自備空白指紋卡,服務站可以油墨器材為其捺印指紋。
    (二) 未自備空白指紋卡,且所屬國家或其申辦單位可接受本署電腦列印(或本署自製油墨指紋卡)者,各服務站可協助辦理。
    (三) 外籍人士向各服務站申請指紋卡,每份新台幣100元。

    • 聯絡電話:請洽本署各縣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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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申請人先後與2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前後兩次在華居留目的同為「依親」,如合併前後2次之居留期間,已達「合法連續居住5年」條件者,可否以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之身分,提出申請永久居住資格?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爰外配與國民離婚後,依法註銷外僑居留證,則無第2次婚姻之居留期間合併問題。


    (二) 外配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得准予繼續居留,期間與第二次婚姻之居留期間,已達「合法連續居留5年」條件者,得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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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 雙重國籍之申請人,應如何申請外僑居留證?能否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 具有雙重國籍之申請人如原在臺設有戶籍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居留地服務站始得受理外僑居留證之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1、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2、僑民役男居住在臺灣地區屆滿1年。
    3、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出境。

    (二) 申請人兼具我國國籍,即不得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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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是否必須由本人辦理?

    初次申請居留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之後申請延期時,本人若不能親自前往申請,可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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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人須於幾日內辦理居住地址異動?

    應於15日內備妥護照、外僑居留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租賃契約等)至遷入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未辦理居留地址變更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00以下罰鍰(第1次違規者罰新臺幣2000元、第2次違規者罰新臺幣5000元、第3次違規者罰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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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居留證延期?

    新入境外籍配偶須於入境後15日內,已領有外僑居留證欲延期者,須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前30日內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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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配偶辦理歸化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已放棄外國護照,可否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可持中華民國準歸化證明書及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至所轄服務站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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