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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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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戶籍國人於入境前(如飛機、船舶上或機場、港口)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該如何入境?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 資料點閱次數:2552
一、在外國、香港及澳門:
(一)請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機構(以下簡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換發新護照並持憑返國,若來不及換發護照,則應先向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辦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二)若持入國證明書返國,應於該證明書效期內入境,並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供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查驗入國;供持證人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二、在大陸地區:
(一)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二)航空(船舶)公司受理後,須傳真返臺申請書及相關身分證件,並向移民署國境事務單位確認可否搭載當事人返臺;另移民署國境事務單位收受航空(船舶)公司傳真資料,經審核確認當事人身分,若同意其登機(),渠應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向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申辦入國證明文件(證件類別:入國證明書及入國登記證)並繳納規費(新臺幣400),持憑查驗入境;供持證人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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