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商務人士快速查驗通關作業要點
| 一、 |
為便利經國際機場入出國境之商務人士快速通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外籍商務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其在我國所屬商會之推薦,並經經濟部審查,由內政部將核准名單登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者,得經指定之查驗台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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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我國有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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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僑外投資事業或跨國企業派駐我國之主管或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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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聘僱於我國事業之主管或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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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我國經濟有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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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非屬各國商會推薦之外籍商務人士,得直接向經濟部申請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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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務人士之配偶、直系親屬同行時,其配偶、直系親屬得隨同快速查驗通關入出國境。 |
| 三、 |
經由經濟部審查及推薦之外籍商務人士資料,應由經濟部以網路連線,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及於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上提供申請人下載核准資料,併同護照供查驗通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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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名冊應包含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統一證號、護照號碼及效期。 |
| 四、 |
外籍商務人士獲准快速查驗通關之效期,自經濟部傳送移民署建檔之日起為一年;到期應經重新審查及推薦,不得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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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務人士有違反我國法令或其他事由致不得適用快速查驗通關者,相關主管機關得通知移民署取消其適用快速查驗通關。 |
| 五、 |
移民署應指定專用櫃檯,辦理本要點之快速查驗通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