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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與遠景 首長簡介 組織與業務 兒童入出國 inside2.gif
:::沿革與遠景標頭

【移民署沿革】

  沿革圖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34.9.1重慶 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36.5.10臺北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38.2.1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8.9.1 督察處 臺灣省警務處 旅行室 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 入出境管理處46.03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7.5.16 入出境管理處48.11.28改建制幕僚 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69.09.01 41.04.16合併 大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我國與世界各國均採國門入出管理與國境(邊境)警備合一之做法,統由警察機關執行,無明確管理體制及專業法令。國境管理,最初是建立在國境警備的基礎上,而其設置之必要,也與日俱增。

一、 永遠被時代需要的機構

政府遷臺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遵照先總統 蔣公亥寒貳電:「鞏固臺灣」指示,會同﹝臺灣省政府﹞於民國38年2月10日公布「臺灣省准許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實施入境管制,當時重點即在防止匪諜滲透。又為防止臺灣地區之人口流失,於同年5月28日公布「臺灣省出境軍公人員及旅客登記辦法」,並於6月1日實施出境管制,當時均是依據「戒嚴法」第11條第9款執行,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制度便從此開始。早先,是按軍、民對象分別管理,將公教人員及一般人民之入出境,劃由﹝臺灣省警務處﹞掌理;屬部隊團體及軍人、軍眷之入出境,則歸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掌理。在當時,軍、民分管,分地辦公,且無專責機構。一個被時代所需要的境管機構,正在醞釀誕生。

(一) 境管業務的整合

境管局同仁 經過兩年多的努力,以分管作法協調聯繫不便,遂在41年4月16日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督察處」,和﹝臺灣省警務處﹞的「旅行室」合併組成﹝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集中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公,為首度整合。 46年3月由行政院頒佈了「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同時將臺灣省保安令部之﹝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改稱為﹝入出境管理處﹞。民國47年7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成立,改隸警總,成為統合入出管理事權之幕僚機關。 此後直至民國61年9月1日政府為因應社會發展需要,政策上將屬於軍事體系之境管機關,改隸為一般行政體系,於﹝內政部警政署﹞下成立﹝入出境管理局﹞,但是對外稱作「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


(二) 移民業務的整合

六十一年八月境管局自民國61年以來,﹝入出境管理局﹞一直以組織暫行條例運作,成為“黑機關”。77年「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曾報﹝行政院﹞審議,以當時初次開放兩岸人民往來,機關定位尚待研議,因此函復等“兩岸關係條例”通過後再議。 86年10月15日,組織條例草案陳報立法院﹝法制、內政暨邊政聯席委員會﹞審查時,仍決議擱置。88年5月2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公布施行,依據該法規定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統一事權,有關設置入出國及移民專責機關相關法案,再度送﹝立法院﹞審查,因當時擬訂中央機關總員額法而再遭擱置,直至94年11月8日,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機關名稱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6年1月2日正式掛牌運作。自草創至設署,55年間,由聯審處改制為境管處,再改隸內政部為境管局,到現在的成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凡經四度變革,必須趨合時代的需要,已不言可喻。

二、戒嚴體制下的國境管理

(一)維護國內安全

國境管理境管施政,攸關國史,特別是兩岸關係之發展。自38年立法管理以來,主要目標即在管理入境。從軍、民分管,整合為聯審處,到改為境管處,均隸屬為“警總”幕僚單位,屬戰備體制。出境人數在38年只有3萬多,次年降為9千8百餘人,40年降到4,034人最低點,皆是審核制之作用。以後逐年增加,到民國56年突破10萬人之數,在成立境管局之前一年(60)已達20萬人次。 這時期,所依據之主要法令為「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比較重大的事項有香港、澳門僑胞入境,及滇緬游擊部隊入境、大陳島、富國島軍民撤退等,還有韓戰義士1萬4千人自基隆港入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還在動盪的亞州地區。

(二)維護離島安全

38年10月,共軍襲擊金門,我國在戰備體制底下,對靠近大陸沿海的金門、馬祖實施入出境管理。金門最早在42年7月17日曾頒布「簡化金門籍僑民回國出國經臺入出境辦法」3條,規定進出金馬地區,亦應申請許可。43年9月3日共軍再?擊金門,至44年3月,行政院規定:「金門馬祖現係作戰地帶,暫停一般外人遊歷與居住,惟外國官員或外國記者,經許可或應邀前往者,不在此限。」自45年7月16日起,金門地區實施戰地政務。47年爆發“八二三?戰”,此後共軍有單打雙不打,固定?擊20年。這期間,在60年12月曾簡化8種規定,由國防部頒布「戡亂時期臺灣與金馬地區往返申請處理辦法」。直到81年7月30日「動員戡亂時期往返金馬與臺灣地區辦法」才停止適用,並開始徵兵。自此,入出金門、馬祖地區與行走國內無異。 在當時,處於國、共對立的「動員戡亂時期」,境管工作正是負責門戶安全之重責。

三、邁向開放、

法治的境管工作 61年成立境管局之後,62年出境已達34萬餘人次,64年有40萬多。以國民所得增加,在民國68年開放國民出國觀光,廢除出國需有就學、探親、商務等事由等限制,至70年出境人數已突破百萬之數。開放政策施行至78年9月廢止「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這一階段的開放,不但提升了我國國際地位,同時開拓了國人的視野。然而,開放政策也衝擊國家安全問題。

(一)從遣返偷渡犯到面談阻止非法入境

在76年解除戒嚴之後,更進一步以開放的態度面對中國大陸。同年底,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以及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使臺海兩岸分隔40年的局面,開始有民間的往來互動。 也因為解嚴,大陸沿海漁民憑其在海上與我國漁民接觸的印象,嚮往臺灣生活水準,開始有偷渡登陸謀生之事。這些查獲偷渡犯的收容與遣返工作,便成了國內負擔,特別是兩岸政府沒有正式溝通管道,我國遣返大陸偷渡來臺的人民,大陸並沒有設立對應窗口,直到79年發生封艙遣返致死及軍艦護送仍發生撞船事件。兩岸紅十字會才於9月12日在金門訂定協議,協商遣返作業模式。由警政署接收國防部辦理之收容管理及遣返工作,責由境管局承辦,隨即拓建新竹、宜蘭及馬祖收容中心,以資因應。偷渡情況至82、83年達到最高潮,偷渡性別也由最初的男性為主,變成女性居多。此後發展,漸漸改用合法申請入境代替非法偷渡,合法入境即以通婚方式取得來臺資格再申請入境,導致以婚姻關係申請入境案件,夾雜虛偽結婚情形。游前院長錫?指示於92年9月開始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團聚之面談工作。 在偷渡犯需要收容、遣返的前題下,面談工作把非法入境擋在國境門外,降低國內收容及遣返的負擔,效益很大。

(二)從戒嚴時期的管理辦法到回歸憲法的法治精神

境管法規是由事實發展漸漸形成,而且修訂次數比一般法規頻繁,這種因應局勢的修訂,是其他行政機關所未有的現象。 38年初頒的兩種辦法,其實是款列式的規定,型式較完整的法規,是將40年所修軍、民入出境暫行辦法重新分類編修,改名為「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36條,及「國軍人員及其親屬入境出境辦法」23條。這項重大興革,研議至46年2月1日始公布實施。「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遂成為入出境管理主要法規,一路隨時代需要作修正。76年「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公布,納為國安法規的一部分。8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亦隨之刪除法規名稱中的「動員戡亂時期國」6字,成為「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 但是,從76年解嚴後至81年終止動員戡亂期間,輿論高倡法治及依憲法保障人權之旨,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均應經立法院3讀通過或法律授權。入出境法規有限制人民自由之規定,因此必須提升法律位階。88年5月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先為法治作好準備。至87年7月17日「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停止適用,境管工作已完全符合憲政法治之精神。

四、用新格局迎接新時代

現在境管局境管工作從入、出分管到軍、民分管,又統合軍民入出境聯合審查處,成為入出境管理處,再移屬內政部警政署,每次均以新格局迎接新局面。 在境管局歷經34年之後,再度凸顯組織職能問題,有違法居停留、假結婚來臺、移民輔導、資訊系統整合運用、難民及非法入境之收容遣送問題,在在顯示需要強化“新移民”的管理與輔導,及設置移民專責機構以符合國際慣例。基於時代的需要,與永遠肩負的任務,此時正是需要再創新格局以迎接新挑戰的時候。

【移民署願景】

一、 吸納精通外語,具法律、警政、社會、社工、心理、公行、管理等專業人才,加入移民署陣容。
二、 結合政府與民間社會資源。
三、 強化入出國人流管理。
四、 整合新移民輔導體系。
五、 關懷與服務並重,使新移民順利融入臺灣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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