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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布期間: 2009/6/30~2010/6/30
網頁修改日期: 2010/1/24 下午 08:11:11

自98年6月30日起開放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陸資公司所聘邀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活動

自98年6月30日起開放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陸資公司所聘邀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活動
    為因應兩岸專業交流持續發展,開放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及陸資在臺設立辦事處或公司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內政部於98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配合修正公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內政部表示,此次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無須透過邀請單位,且無須覓保證人,即得申請來臺;每次在臺停留期限及來臺次數不限,且在臺停留期限不受團體活動之限制,惟每年在臺停留總期限不得逾4個月。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於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因應設立登記前及設立登記後之不同階段,得申請相關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經貿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限為一年,在臺活動期間不受團體活動之限制,且其配偶及子女得申請同行來臺,另未滿18歲之子女同行來臺,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在臺入學。
 
三、申請人應具資格、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等相關規定,請逕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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