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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外籍人士入出國
項目: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編碼0915)
網頁修改日期:2010/7/6 上午 11:49:41
一、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24條、第65條、第70條及第71條(以下簡稱本法)。
(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6條及第9條。
二、申請對象:
(一)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1、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2、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3、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4、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5、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二)另停留簽證為180日,加註「No Extension」,可提出申請。但另加註不得在臺辦居留簽證或居留證等者,不得申請。
三、應備文件: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館處僅驗該文件,未驗驗中文譯本,則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一)申請書:
1、請至本署服務站索取申請表、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驗畢歸還)。
(三)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者免附,6歲(含)以下者,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無法出具「預防接種證明」者,可改用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替代。
2、健康檢查證明須依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之外籍人士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項目辦理(參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健康檢查表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98年1月1日起之健康檢查表如附件)。
3、在國外檢驗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檢未檢驗之項目。
4、健康檢查證明,自檢查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須於效期內提出申請。(請盡量於入境後至國內合格之醫療院所檢驗)。
5、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申請者,申請人與依親對象同國籍,且依親對象入境前親屬關係已存在,如依親對象為無需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免附;申請人與依親對象入境後結婚,申請依親居留者,仍須檢附。
(四)刑事紀錄證明:
1、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申請及20歲以下者免附。
2、自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之我國內刑事紀錄證明(初次來臺者免附)。
3、自核發之日起1年內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
4、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5年內之紀錄。
5、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者,申請人與依親對象同國籍,且依親對象入境前親屬關係已存在,如依親對象為無需檢附刑事紀錄證明者,免附;申請人與依親對象入境後結婚,申請依親居留者,仍須檢附。
6、申請人前在臺居留出境後,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案件,如申請人出境未逾3個月,不須檢附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
(五)現居住地證明。
(六)申請事由之相關証明文件:(本法第23條第1項)
1、依第1款申請者: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
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
本、戶口名簿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驗畢發
還)。
註: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
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2、依第2款申請者:
(1)直系尊親屬3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驗畢歸還)。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經法院裁定收養證明書)。
3、依第3款申請者:
(1)經勞委會核准聘僱之外國人專業人員核准函。(需核准函有6個月以上之聘僱效期)。
(2)一個月內有效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其屬就業服務法第48條,無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者,可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辦理。
4、依第4款申請者: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投資金額須20萬美元以上)。
(2)董監事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5、依第5款申請者:
(1)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2)外國公司認許表。
(3)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4)營利事業登記證。
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
檢附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6、依第6款申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七)證件費: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1,000
元。但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外加新台幣2,200
元。
(八)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一)向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二)不得向非居住地之服務站申請或重覆申請。
(一)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30日提出申請。
(二)依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申請者,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
(三)外僑居留證效期自核淮之日起算。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僅能申請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五)以本法第23條第2項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應備文件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
(六)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
(七)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離境者,申請案結案歸檔(不再審理),申請人再次入境符合本法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得依本送件須知之規定,重新申請。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