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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規 沿 革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內政部 (82) 台內警字第 82734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內政部 (84) 台內警字第 848116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 (86) 台內警字第 86823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8、12 、13、16、17、19∼21、25、26、3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內政部 (89) 台內警字第 89816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3∼18、23∼26、28、31、32、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內政部 (90) 台內警字第 90880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9、20、26、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81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3、13-1、16、18、20、22、24∼26、30、33、3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89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7 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9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第 31 條、第 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913097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47條文(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內授移字第0960945452號函第47條文勘誤)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26395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ㄧ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28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60349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90931536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
| 相關函令(法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有關洪○全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方○梅女士離婚後,二人再結婚,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有關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十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臺灣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申辦結婚登記案 |
| 網頁上檔時間: | 2004/3/5 下午 05:02:04 |
|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 2010/1/15 下午 05:29:38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二章 依親居留 | ||||
| 第三章 長期居留 | ||||
| 第四章 定居 | ||||
| 第五章 附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