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櫃檯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行政院91年7月30日院授研展字第0910016696號函頒修正「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內政部96年4月2日台內秘字第0960053203號函頒「內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三、內政部96年4月13日台內秘字第0960051997號函頒「內政部電話禮貌抽測作業規定」。
貳、計畫目的:
為有效執行行政院研考會暨內政部函頒「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訂定考核本署各服務站為民服務工作要項,建立考評機制,運用個人、團體評比及辦理獎懲方式,提升本署各服務站為民服務工作效能,展現優良的服務品質。
參、考核對象:分團體及個人二類。
一、團體:本署各服站。
(一)基隆市服務站---基隆市義一路18號11樓電話:02-24281775、
傳真:02-24285251。
(二)臺北市服務站---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99983、
傳真:02-23310594。
(三)臺北縣服務站---臺北縣板橋市民族路168號電話:02-89647960、
傳真:02-89647208。
(四)桃園縣服務站---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06號1樓電話:03-3310409、
傳真:03-3314811。
(五)新竹市服務站---新竹市中華路3段12號1、2樓電話:03-5243517、
傳真:03-5245109。
(六)新竹縣服務站---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133號1樓
電話:03-5514590、
傳真:03-5519452。
(七)苗栗縣服務站---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297巷6號電話:037-322350、
傳真:037-321093。
(八)臺中市服務站---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電話:04-22549981、
傳真:04-22545662。
(九)臺中縣服務站---臺中縣豐原市中山路280號電話:04-25269777、
傳真:04-25268551。
(十)彰化縣服務站---彰化縣員林鎮和平街18號電話:04-8349614、
傳真:04-8349106。
(十一)南投縣服務站---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87號1樓電話:049-2200065、
傳真:049-2247874。
(十二)雲林縣服務站---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38號1樓電話:05-5345971、
傳真:05-5346142。
(十三)嘉義市服務站---嘉義市西區中興路353號11樓電話:05-2313274、
傳真:05-2311297。
(十四)嘉義縣服務站---嘉義縣朴子市祥和2路西段6號電話:05-3623763、
傳真:05-3621731。
(十五)臺南市服務站---臺南市府前路2段370號電話:06-2937641、
傳真:06-2935775。
(十六)臺南縣服務站---臺南縣善化鎮中山路353號1樓電話:
06-5817404、
傳真:06-5818924。
(十七)高雄市服務站---高雄市前金區成功1路436號1樓電話:07-2821400、
傳真:07-2153890。
(十八)高雄縣服務站---高雄縣岡山鎮岡山路115號電話:07-6212143、
傳真:07-6236334。
(十九)屏東縣服務站---屏東市自立路185號電話:08-7216665、
傳真:08-7214264。
(二十)宜蘭縣服務站---宜蘭縣羅東鎮倉前路45號1樓電話:03-9575448、
傳真:03-9574949。
(二十一)花蓮縣服務站---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F:
03-8329700、
傳真:038-339100。
(二十二)臺東縣服務站---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59號電話:089-361631、
傳真:089-347103。
(二十三)澎湖縣服務站---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177號1樓
電話:06-9267150、
傳真:06-9264545。
(二十四)金門縣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電話:082-323701、
傳真:082-323641。
(二十五)連江縣服務站---連江縣馬祖南竿福沃村135號2樓電話:0836-23738、
傳真:0836-23740。
二、個人:
(一)署本部:臺北市服務站辦理案件受理、詢問服務及電話答詢等人員(不含工友)。
(二)各服務站所屬人員(不含工友)。
肆、考核方式:
一、團體考核:
(一)評分項目:分考核作業、講訓紀錄、電話禮貌測試、交辦事項及環境衛生等5項計分
(如附件一團體考核評分表分項欄)。
1.考核作業
(1)依各服務站考核作業紀錄評分。
(2)分定期考核基本分及不定期督考增加分2類計算。
2.講訓紀錄:
(1)納入各服務站辦理「業務會報」之紀錄辦理並評分。
(2)會報紀錄,應依限上載到指定網頁位址。
(3)本項要求重點為「宣達服務理念」、「服務品質要求」及「個案檢討」紀錄。
3.電話禮貌測試:由視察室及入出國事務組派員進行電話禮貌測試並評分。
4.交辦事項:署本部臨時交辦有關為民服務業務事項。
5.環境衛生:各服務站須注重內、外環境清潔及廁所衛生。
(二)評分項目所依據之權重比例,得視實際需要作調整,惟須以相同之權重標準進行評比。
二、個人考核:
(一)督考人員:
- 各服務站主任:定期、不定期考核所屬人員。未派主任之服務站,由經報備核准之代理主管實施考核。
- 視察室及入出國事務組督導人員:不定期考核各服務站人員。
(二)考核項目:
- 櫃檯服務人員之服裝、儀容、名牌、佩掛識別證及所在櫃檯環境之督考。
- 櫃檯服務人員之勤務紀律、電話禮貌、服務態度及職掌法令熟悉度之督考。
- 非上班時間,熱心服務事蹟之督考。
- 交辦為民服務事項辦理情形之督考。
- 協助移民輔導事宜之督考。
- 民眾反映意見之追蹤考核。
- 其他便民服務事蹟之督考。
- 上列事項並得參考本計畫附件二「優劣事蹟標準表」。
(三)作業事項:
伍、評比及獎懲:依「本署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及「本署獎懲案件額度參考表」辦理。
一、評比作業:
(一)團體評比作業:由入出國事務組依照「團體評分項目」,每半年辦理評比1次「團體成績評分表」(附件五)。
(二)個人評比作業:
- 入出國事務組服務科每半年依「員工優劣事蹟一覽表」統計評比個人成績,並提報「優劣蹟統計表(附件六)」並「獎勵建議名單(附件七)」。
- 各服務站依臨時突發狀況,個案提報優劣蹟人員,由入出國事務組核實後,納入前項獎懲建議名單,併團體考核成績公布及辦理獎懲事宜。
二、獎懲:
(一)辦理原則:
- 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依「團體」及「個人」二類,分別辦理獎懲乙次。
- 「團體」及「個人」獎勵,均以三分之一員額為原則,個人部分,不含工友。
(二)團體:依5項「評分項目」績分高者為優,錄取前3名,獎勵如下。
- 第一名:主任及承辦人1人,各記功1次鼓勵。
- 第二、三名:主任及承辦人1人,各嘉獎2次鼓勵。
- 評分相同時,依序參考「考核作業」及「電話禮貌測試」成績擇優錄獎。
(三)個人:
- 依公布之「優劣事蹟一覽表」,統計個人優劣蹟註記數為「優劣蹟統計表」,依優蹟績分總和高者,錄取前10名敘獎,前3名各予嘉獎2次,其餘各予嘉獎1次鼓勵。
- 辦理個人獎懲注意事項:
(1)半年內之優、劣蹟次數,得相互抵銷。
(2)優蹟總和相同者,得參考任職時間、勤惰狀況、服儀態度等項,決定敘獎對象。
(3)半年內優蹟總和為零者(包括無優蹟或優、劣蹟相互抵銷後等於零者),不得列入獎勵。
(4)半年內,優、劣事蹟互相抵銷後,劣蹟總和累計達3次者,予以申誡1次處分。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事務組得酌予增減獎勵名額。
1、得酌予減列獎勵名額原因:
(1)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
(2)經「民眾意見調查表」、「署長信箱」或本署「電子信箱」反映服務態度不良者;並依件數多寡,酌情遞減。
2、得酌予增列獎勵名額原因:
(1)辦理考核作業,著有績效者。
(2)經民眾反映服務事蹟優良者。
(3)其他與本計畫有關優良事蹟。
陸、其他事項:
一、入出國事務組得簽請派員實地督考各服務站執行為民服務情形,相關費用依規定報銷。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實施。
一、行政院91年7月30日院授研展字第0910016696號函頒修正「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內政部96年4月2日台內秘字第0960053203號函頒「內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三、內政部96年4月13日台內秘字第0960051997號函頒「內政部電話禮貌抽測作業規定」。
為有效執行行政院研考會暨內政部函頒「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訂定考核本署各服務站為民服務工作要項,建立考評機制,運用個人、團體評比及辦理獎懲方式,提升本署各服務站為民服務工作效能,展現優良的服務品質。
一、團體:本署各服站。
(一)基隆市服務站---基隆市義一路18號11樓電話:02-24281775、
傳真:02-24285251。
(二)臺北市服務站---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99983、
傳真:02-23310594。
(三)臺北縣服務站---臺北縣板橋市民族路168號電話:02-89647960、
傳真:02-89647208。
(四)桃園縣服務站---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06號1樓電話:03-3310409、
傳真:03-3314811。
(五)新竹市服務站---新竹市中華路3段12號1、2樓電話:03-5243517、
傳真:03-5245109。
(六)新竹縣服務站---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133號1樓
電話:03-5514590、
傳真:03-5519452。
(七)苗栗縣服務站---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297巷6號電話:037-322350、
傳真:037-321093。
(八)臺中市服務站---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電話:04-22549981、
傳真:04-22545662。
(九)臺中縣服務站---臺中縣豐原市中山路280號電話:04-25269777、
傳真:04-25268551。
(十)彰化縣服務站---彰化縣員林鎮和平街18號電話:04-8349614、
傳真:04-8349106。
(十一)南投縣服務站---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87號1樓電話:049-2200065、
傳真:049-2247874。
(十二)雲林縣服務站---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38號1樓電話:05-5345971、
傳真:05-5346142。
(十三)嘉義市服務站---嘉義市西區中興路353號11樓電話:05-2313274、
傳真:05-2311297。
(十四)嘉義縣服務站---嘉義縣朴子市祥和2路西段6號電話:05-3623763、
傳真:05-3621731。
(十五)臺南市服務站---臺南市府前路2段370號電話:06-2937641、
傳真:06-2935775。
(十六)臺南縣服務站---臺南縣善化鎮中山路353號1樓電話:
06-5817404、
傳真:06-5818924。
(十七)高雄市服務站---高雄市前金區成功1路436號1樓電話:07-2821400、
傳真:07-2153890。
(十八)高雄縣服務站---高雄縣岡山鎮岡山路115號電話:07-6212143、
傳真:07-6236334。
(十九)屏東縣服務站---屏東市自立路185號電話:08-7216665、
傳真:08-7214264。
(二十)宜蘭縣服務站---宜蘭縣羅東鎮倉前路45號1樓電話:03-9575448、
傳真:03-9574949。
(二十一)花蓮縣服務站---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F:
03-8329700、
傳真:038-339100。
(二十二)臺東縣服務站---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59號電話:089-361631、
傳真:089-347103。
(二十三)澎湖縣服務站---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177號1樓
電話:06-9267150、
傳真:06-9264545。
(二十四)金門縣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電話:082-323701、
傳真:082-323641。
(二十五)連江縣服務站---連江縣馬祖南竿福沃村135號2樓電話:0836-23738、
傳真:0836-23740。
二、個人:
(一)署本部:臺北市服務站辦理案件受理、詢問服務及電話答詢等人員(不含工友)。
(二)各服務站所屬人員(不含工友)。
一、團體考核:
(一)評分項目:分考核作業、講訓紀錄、電話禮貌測試、交辦事項及環境衛生等5項計分 (如附件一團體考核評分表分項欄)。
1.考核作業
(1)依各服務站考核作業紀錄評分。
(2)分定期考核基本分及不定期督考增加分2類計算。
2.講訓紀錄:
(1)納入各服務站辦理「業務會報」之紀錄辦理並評分。
(2)會報紀錄,應依限上載到指定網頁位址。
(3)本項要求重點為「宣達服務理念」、「服務品質要求」及「個案檢討」紀錄。
3.電話禮貌測試:由視察室及入出國事務組派員進行電話禮貌測試並評分。
4.交辦事項:署本部臨時交辦有關為民服務業務事項。
5.環境衛生:各服務站須注重內、外環境清潔及廁所衛生。
(二)評分項目所依據之權重比例,得視實際需要作調整,惟須以相同之權重標準進行評比。
二、個人考核:
(一)督考人員:
- 各服務站主任:定期、不定期考核所屬人員。未派主任之服務站,由經報備核准之代理主管實施考核。
- 視察室及入出國事務組督導人員:不定期考核各服務站人員。
(二)考核項目:
- 櫃檯服務人員之服裝、儀容、名牌、佩掛識別證及所在櫃檯環境之督考。
- 櫃檯服務人員之勤務紀律、電話禮貌、服務態度及職掌法令熟悉度之督考。
- 非上班時間,熱心服務事蹟之督考。
- 交辦為民服務事項辦理情形之督考。
- 協助移民輔導事宜之督考。
- 民眾反映意見之追蹤考核。
- 其他便民服務事蹟之督考。
- 上列事項並得參考本計畫附件二「優劣事蹟標準表」。
(三)作業事項:
一、評比作業:
(一)團體評比作業:由入出國事務組依照「團體評分項目」,每半年辦理評比1次「團體成績評分表」(附件五)。
(二)個人評比作業:
- 入出國事務組服務科每半年依「員工優劣事蹟一覽表」統計評比個人成績,並提報「優劣蹟統計表(附件六)」並「獎勵建議名單(附件七)」。
- 各服務站依臨時突發狀況,個案提報優劣蹟人員,由入出國事務組核實後,納入前項獎懲建議名單,併團體考核成績公布及辦理獎懲事宜。
二、獎懲:
(一)辦理原則:
- 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依「團體」及「個人」二類,分別辦理獎懲乙次。
- 「團體」及「個人」獎勵,均以三分之一員額為原則,個人部分,不含工友。
(二)團體:依5項「評分項目」績分高者為優,錄取前3名,獎勵如下。
- 第一名:主任及承辦人1人,各記功1次鼓勵。
- 第二、三名:主任及承辦人1人,各嘉獎2次鼓勵。
- 評分相同時,依序參考「考核作業」及「電話禮貌測試」成績擇優錄獎。
(三)個人:
- 依公布之「優劣事蹟一覽表」,統計個人優劣蹟註記數為「優劣蹟統計表」,依優蹟績分總和高者,錄取前10名敘獎,前3名各予嘉獎2次,其餘各予嘉獎1次鼓勵。
- 辦理個人獎懲注意事項:
(1)半年內之優、劣蹟次數,得相互抵銷。
(2)優蹟總和相同者,得參考任職時間、勤惰狀況、服儀態度等項,決定敘獎對象。
(3)半年內優蹟總和為零者(包括無優蹟或優、劣蹟相互抵銷後等於零者),不得列入獎勵。
(4)半年內,優、劣事蹟互相抵銷後,劣蹟總和累計達3次者,予以申誡1次處分。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事務組得酌予增減獎勵名額。
1、得酌予減列獎勵名額原因:
(1)團體成績未達80分者。
(2)經「民眾意見調查表」、「署長信箱」或本署「電子信箱」反映服務態度不良者;並依件數多寡,酌情遞減。
2、得酌予增列獎勵名額原因:
(1)辦理考核作業,著有績效者。
(2)經民眾反映服務事蹟優良者。
(3)其他與本計畫有關優良事蹟。
一、入出國事務組得簽請派員實地督考各服務站執行為民服務情形,相關費用依規定報銷。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