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後,大陸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相關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境居福字第09320090600號
主 旨: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後,大陸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申請在臺居留(包含已排至配額,尚未核准者),補具大陸最近五年內刑事紀錄公證書、健康檢查表及戶籍謄本,另如人在臺加補團聚證及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經審查合格者即核發單張長期居留證(效期三年),惟欲換發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者,需補繳二○○○元。
三、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申請在臺居留等待配額者,補具大陸最近五年內刑事紀錄公證書、健康檢查表及戶籍謄本,另如人在臺加補團聚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及大陸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影本(或保管收據影本),經審查合格者即核發依親居留證。
四、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已持有居留證在臺居留須出入境者,於補繳二○○○元後,得申請換發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已取得在臺居留資格者,其居留資格得保留一次,並以二年(保留至九十五年二月底)為限。
五、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以後符合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規定者,依申請先後順序定額核配。
六、本署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境居賢字第09320045101號公告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