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新制度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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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相關法規(辦法)
有關洪○全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方○梅女士離婚後,二人再結婚,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有關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十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臺灣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申辦結婚登記案。
有關大陸配偶持逾期之臺灣地區旅行證,至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案件(如協議離婚登記申請等),可否受理一案。
肆、相關公告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送件須知(二)--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並自即日起施行。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施行。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後,大陸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相關規定。
公告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申請入出境證件規費收費數額,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三月一日施行後,大陸配偶在臺探親者換發團聚證件相關規定。
伍、相關申請須知
陸、 問題解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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