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名 稱: | (已廢止)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
| 法 規 沿 革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綜鴻字第 09720184570 號令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綜鴻字第 0980043669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綜鴻字第 09800626710 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綜昭字第 09801524581 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綜昭字第 09900062821 號令廢止;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
|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 2010/1/14 下午 05:37:41 |
(已廢止)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 |
|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更新日期:99年1月14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64 |
|
|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使違反入出 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二 條至第八十五條案件之裁罰,為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並提昇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
| 註一: | 法條中如有「第○之○條」係配合電腦排版方式顯示,引用時仍請依「第○條之○」之方式,以符合法制體制。 |
| 註二: | 列印時請直接點選網頁右上角「友善列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