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增加移民業務項目時,
其移民專業人員以充任方式為之,應檢附服務證明及納
稅扣繳證明之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六二一六號函釋

一、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第三
  項前段規定,有關服務證明及納稅扣繳證明的定義為:

  (一)服務證明:係指充任人員目前服務於該申請許可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在職證明。
  (二)納稅扣繳證明:係指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或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二、上揭文件中,服務證明應以正本為限,納稅扣繳證明得以影
  本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