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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移民輔導措施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台(79)內字第一二○八四號函核定
壹、目 的
一、為輔助有意移居國外發展之本國人,並協助移入國之開發,增進移入國政府與人民對我國的聯繫與瞭解,
以開展國民外交,加強雙邊關係,特訂定本措施。
貳、權責機關
二、本措施所訂事項由內政部負責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財政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
其他相關部會辦理之。
參、輔導措施
甲、移民資訊
三、內政部應蒐集、編印移民資訊,透過政府及大眾傳播機構廣泛宣導,使有意移出國外之之本國人對移入國
有正確之認識。
乙、計畫集體移民
四、本國人移出國外,除個別移民者外亦得辦理計畫集體移民,並得由經濟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國際經
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或農業技術合作等方式,對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組合較大規模之計畫
集體移民。
丙、移民協助
五、內政部應協調有關機關對有意移民者,提供有關移民諮詢及便捷服務外,並得施以講習,提供語文與技能
訓練,或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以利移民適應移入國生活環境及就業。
六、財政部應開放本國銀行在移民人數眾多之國家或地區設分支機構,對海外移民提供金融服務。
丁、移民保護
七、政府駐外使領館及代表處或辦事處應主動瞭解移民生活動態,提供必要之協助與輔導,以維護其合法之權
益。
八、僑務委員會、教育部、外交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應根據移民之實際需要研訂推廣中華文化教育之方針及具
體方案,並責成駐外使領館及代表處或辦事處配合執行,以增進移民及華裔子弟對中華文化之認識。
九、經營移民業務之機構,應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於依法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後,始得承攬移民業務。
經濟部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洽商內政部意見;其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另訂之。
肆、附 則
十、本措施所訂事項,應由各有關機關列入年度施政計畫積極規劃辦理,並編列預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