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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一、法律依據:比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許可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
六九三三八號函。
三、許可內容:
(一)投資移民名稱:LBG加拿大投資移民計畫。
(二)投資移民發行(管理)公司:加拿大國家銀行財務管理公司。
(三)每戶移民申請人最少投資金額:加幣四十萬元。
(四)投資移民諮詢、仲介公司:金鷹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五)諮詢、仲介期限:不定期。
(六)募集名額:不限。
四、其他重要內容:投資移民發行(管理)公司應自投資移民申請人將投
資金額匯至當事人在該公司之個人帳戶之日為投保起
始日,以該投資人名義,向AXA保險公司投保投資移
民申請人投資總額百分之三十的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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