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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查詢 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蘭及中南美洲之投資移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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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或地區 投資移民方式 說   明
加拿大 投資移民申請人投資一定金額,取得投資憑證,作為取得移民許可之必要條件。 本項投資移民須由投資移民申請人將投資金額匯入移入國指定之仲介機構或投資公司而涉有投資風險。其性質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商財政部,並為下列方式處理:

一、財政部確認屬於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且同意許可者
  ,並由本部審查許可後,核復申請人。
二、財政部確認非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表示無意見
  者,由本部續審准駁,核復申請人。
三、財政部表示不同意者,由本部予以駁回。
美國 投資移民申請人投資一定金額取得公司股份,作為取得移民許可之必要條件。 本項投資移民須由投資移民申請人投資申購公司股份而涉有投資風險,其性質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商財政部,並為下列方式處理:

一、財政部確認屬於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且同意許可者
  ,並由本部審查許可後,核復申請人。
二、財政部確認非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表示無意見
  者,由本部續審准駁,核復申請人。
三、財政部表示不同意者,由本部予以駁回。
澳洲 投資移民申請人投資一定金額購買公債,取得投資憑證,作為取得移民許可之必要條件。 本項投資移民須由投資移民申請人將投資金額購買公債而涉有投資風險。其性質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商財政部,並為下列方式處理:

一、財政部確認屬於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且同意許可者
  ,並由本部審查許可後,核復申請人。
二、財政部確認非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表示無意見
  者,由本部續審准駁,核復申請人。
三、財政部表示不同意者,由本部予以駁回。
紐西蘭 一、投資移民申
  請人以投資
  金額購買股
  票取得投資
  憑證,作為
  取得移民許
  可之必要條
  件。

二、投資移民申
  請人以存款
  取得存款證
  明,作為取
  得移民許可
  之必要條件
  。

一、紐西蘭之投資移民並不限制投資移民申請人需投資何種
  標的物,倘係投資購買股票,涉有風險,其性質屬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應依
  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商財政部,並為下列方式處理:

 (一)財政部確認屬於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且同意許
    可者,並由本部審查許可後,核復申請人。
 (二)財政部確認非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表示無
    意見者,由本部續審准駁,核復申請人。
 (三)財政部表示不同意者,由本部予以駁回。

二、倘投資移民僅係由投資移民申請人在移居國存入定額款
  項,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許可移民之條件。該項存款證明
  並不涉及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不視為入出國及移民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
中南美洲 投資移民申請人以造林、購買不動產或設立工廠,作為取得移民許可之必要條件。 本項投資移民准許投資移民申請人以造林、購買不動產或設立工廠作為取得移民許可之必要條件。其性質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有所不同,因造林乃屬移民申請人經營林業之行為,購買不動產涉及兩國對於不動產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平等互惠原則,而設立工廠則屬創業行為,不視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