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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查詢 本部處理移民方案〈基金、計畫〉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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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諮詢、仲介各國的移民方案(基金、計畫)時,先由本
  部業務單位確認其是否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
  民基金。

二、經確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移民基金者,再依
  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商財政部,並為下列方式處理:

  (一)財政部確認屬於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且同意許可者,並由本部
     審查許可後,核復申請人。

  (二)財政部確認非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表示無意見者,由本部
     續審准駁,核復申請人。

  (三)財政部表示不同意者,由本部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