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4 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135號函頒
                    中華民國94年 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台內戶字第09400713083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一、為有效規劃運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順遂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
  稱本會)會議之進行,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每二個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三分之一如認為有開臨時會議之必要時,得請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雙方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
  會議進行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須離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繼續主持會
  議或逕行宣布中止會議。

三、下列事項提本會會議議決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五、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六、各種議案必須構成議題,申敘理由,經陳核後,編入議程。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陳核後,得編列臨時
  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七、會議議程資料應於開會前五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議案,於會
  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議畢即時收回。

八、本會會議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情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投票。
(二)舉手。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九、應提出本會會議之事項,為配合處理時限之需要,得由召集人先行處理,並於下次
  會議時提請追認。
  會議決議事項,得經召集人提出覆議。

十、本會會議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后十五日內函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
 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

十一、本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幹事,應列席本會會議。
 各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本會會議時,得由代理代表列席。
 本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備詢。
 本會會議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說明,但無表決權。

十二、本會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內政部戶政司辦理之。

十三、本會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內政部統一發布。

十四、本規定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以部名義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