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一七三八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台內戶字第0九二00七四四四四二號函頒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台內戶字第0九四00六0九七三二號函頒修正實施

一、依據
 (一)依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審查內

    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預算之附帶決議:內政部應積極
    規劃辦理外籍新娘生活適應及語文訓練,輔導其融入我
    國生活環境辦理。
 (二)依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辦理。
二、目的
  本部為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提升其在臺生活適應能

  力,使能順利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社會,與國
  人組成美滿家庭,避免因適應不良所衍生之各種家庭與社會
  問題,特訂定本計畫。
三、服務對象
  包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

  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
  顧輔導需要者,並鼓勵其在臺共同生活親屬參與。
四、補助對象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補助對象,受補助對象得委由

  下級機關或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但不得轉補助,並應對補
  助計畫之執行負監督責任。
五、補助內容
 (一)生活適應輔導班:
    以提升外籍配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為重點,施以生活適

    應、居留與定居、地方民俗風情、就業、衛生、教育、
    子女教養、人身安全、基本權益及有關生活適應輔導等
    課程,並鼓勵其在臺共同生活親屬參與。
 (二)種籽研習班:
    培訓種籽師資及志願服務者。
 (三)推廣多元文化活動:
    以提升國人對外籍配偶主要國家之多元文化認知為目的

    之教育、講座。
 (四)生活適應宣導:
    設置外籍配偶服務專區網頁、攝製宣導影片、印製生活

    相關資訊等資料。
 (五)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備事項。
六、補助原則
 (一)由本部參據直轄市、縣(市)外籍配偶人數及預算執行

    率,分配辦理生活適應輔導事宜補助額度。
 (二)生活適應輔導班及種籽研習班
  1、每班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每期授課二十小時至六十小時。
  2、本款所需經費總額,應占當年度補助額度二分之一以上

    為原則。
  3、師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聘學校教師或相關專業

    人士擔任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
    每節最高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補助一名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
  2、通譯人員費用:
    每節最高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補助一名助理講師報酬。
  3、臨時酬勞費:
    以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為限,每小時新臺幣七十元

    至新臺幣九十元。每班每滿十五名增加補助一名臨時托
    育人員酬勞。
  4、膳食費:
    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5、志工誤餐費及交通費:
    交通費得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支給;誤餐

    費,以未提供餐盒者為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6、租車費:
    每輛次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7、保險費:
    補助各項課程參加人員之平安保險。公務人員保險部分,

    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8、場地佈置費:
    每案(班)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9、場地租借費。
  10、教材費。
  11、印刷費。
  12、宣導費。
  13、郵資。
  14、茶水費:
     每案(班)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15、雜費:
     每案(班)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文具等)。
  16、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補助點心

     費、飲料費。
  17、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

     原則不予補助。
  18、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所

     定基準。
七、申請時間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為原則,並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

    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對象自當年三月至六月底止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如有賸餘得由本部函請直轄市、縣

    (市)提出申請。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依第五點補助內容,擬具個案之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

    附件一),並填具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二)送本部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主(承、協)辦單

    位、辦理期程、參加對象及人數、地點、辦理內容、經費
    分析、預期效益。其中經費分析內容應包括項目、數量、
    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
九、財務處理
 (一)受補助對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估列分配補助額度納入其預算。
    未能將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者,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

    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專案送請各該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
    支用。
    墊付款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

    務轉正;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
    、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未及於當
    年度辦理年度轉正者,應於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報本部核
    准保留;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二)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金額開立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

    明、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以上文件需加蓋受
    補助對象印信)及受補助對象之入款帳戶名稱及帳號,俾
    憑辦理撥款事宜。
    未能及時將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者,應檢具立法機關同意墊

    付文件、領款收據(以上文件需加蓋受補助對象印信),
    並註明入款帳戶名稱及帳號,據以先行暫付,於受補助對
    象完成納入預算程序後,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歲出計畫提
    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以上文件需加蓋受補助對象印信),
    函報本部,俾辦理暫付款轉正事宜。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填具補助核定表(格式如附件

    )交受補助對象據以辦理補助款支用,計畫補助額度如
    有勻支情形,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四)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

    員鐘點費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
    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對象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

    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本部核准後,方得辦理。
 (六)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七)各補助案件,應參照政府會計相關規定,由受補助對象負

    責核銷及送審,並於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格
    式如附件四)及執行狀況表(格式如附件五)併同賸餘經
    費繳回本部。
十、督導及評核
 (一)各級政府應透過媒體加強宣導,鼓勵外籍配偶、在臺共同生

   活親屬及國人踴躍參與。
 (二)督導評核:
  1、對於補助案件,本部得不定期會同會計單位派員瞭解辦理

    情形,受補助對象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2、本部得於年度終了辦理績效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評鑑資料(格式如附件六)送本部。
  3、經評核績效優良之機關,得予以公開表揚。接受考核機關

    之相關辦理人員,視其執行評核結果,函請其所屬機關予
    以獎勵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