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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線上申請創業家簽證與居留證及延期居留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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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4074
  • 更新日期:
  • 電話:參閱貼心小叮嚀

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居民線上申請創業家簽證與居留證及延期居留或變更登記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定資格者。
二、前項外國申請人之外國籍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以下簡稱外國籍親屬)。

誰來送件

一、外國籍創業家
二、外國籍創業家之外國籍親屬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創業家

誰可以辦

創業家簽證可以個人或團隊名義申請。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六)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以3人為限,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並分為尚未在臺成立事業及已經在臺設立事業):
     (一)在臺灣還未成立事業,申請人須符合個人條件第(一)條至第(七)條之一。
     (二)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到哪裡辦

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網址: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以線上方式申辦。

要帶什麼

應備文件:檢具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及下列彩色掃描電子檔文件:
一、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者: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五點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以團隊申請者,應另檢附創業家團隊意向書。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效期三個月以上之護照或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2.保證人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一份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應另檢附保證人之在職證明。
          3.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三個月內有效)。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
          5.於停留期間申請者,應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領證時應繳回)。
          6.親自簽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7.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二、外國籍親屬申請居留者:
     (一)持有效居留簽證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或持外僑居留證申請變更居留原因者:
          1.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申請延期居留及居留原因變更者,檢附外僑居留證)。
          2.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外僑居留證、註記親屬關係之居留簽證等文件。
          3.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須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二)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
          1.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及停留簽證。
          2.親屬關係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外僑居留證等文件,如已依據簽證註記欄代碼表明與該親屬之關係、配偶姓名及居留證號碼,視同業經駐外館處驗證,免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及結婚證書,改於申請時檢附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3.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檢附診斷證明文件(內容須足資證明其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須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三十分以下者。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
             (1)申請人為免簽證適用國家(不包含免簽證試辦國家)人士者,免附。
             (2)六歲以下者,得以「預防接種證明」代替。
             (3)在海外地區檢驗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辦理補檢。
          5.刑事紀錄證明:
             (1)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依親居留之外國籍親屬,入國前親屬關係已存在者,免附。
             (2)一年內核發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且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本國刑事紀錄證明,指申請人原籍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刑事紀錄證明,須由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 所核發。如申請人為越南籍,其刑事紀錄證明應出具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
             (3)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五年內之紀錄。
             (4)申請人前在臺居留出國後未逾三個月,持停留簽證入國後改辦居留案件,不須檢附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
三、前二項申請人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除應檢附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包含護照入出境紀錄或僑居地權責機關開立之入出境證明)外,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籍公證書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公證書正本。
     (三)經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延期居留者:
     (一)有效居留證(領證時應繳回)。
     (二)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三)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佐證文件(外國籍親屬免附):
          1.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一百萬元以上。
          3.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4.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五、申請變更登記者:
     (一)有效護照及居留證。
     (二)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變更資料之證明文件(如新護照、新地址租約)辦理異動登記申請;申請居留證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具結書或報案證明,並免附有效居留證。

申辦時間

一、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三十個工作日。
二、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申請延期居留:二十二個工作日。
三、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申請異動登記:十個工作日。
四、外國籍親屬申請居留、延期居留及變更登記:五個工作日。
五、審查時間不含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六點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

申辦費用

一、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者:
          1.為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以下簡稱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特別處理費及每件二千元。
          2.非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每件四千二百元。
     (二)外國人已入國申請者:
          1.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特別處理費及每件二千八百元。
          2.非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每件五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二千六百元。
二、外國籍親屬:
     (一)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一年效期,每件三千二百元;二年效期,每件四千二百元。
     (二)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申請:一年效期,每件一千元;二年效期,每件二千元。
三、申請延期居留:
     (一)外國人:
          1.一年效期,每件一千元。
          2.二年效期,每件二千元。
     (二)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二年效期,每件三百元。
四、居留證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
     (一)外國人(外僑居留證):每件五百元,如為變更護照號碼、居住地址及服務處所等變更登記,不予收費。
     (二)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證):每件二千六百元。

貼心小叮嚀

相關申請諮詢電話如下:
一、創業家申請資格相關疑問請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司(02 3343 5700)。
二、外國人護照繳驗相關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 2343 2888)。
三、申請居留證及延期相關問題,請洽本署各地服務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3/)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完成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繳費後,無論是否經核准,均不予退費。申請人未依第四點第三款規定繳驗護照者,亦同。
二、首次以創業家簽證申請居留期間為二年。申請人在臺事業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展延資格者,得申請延期居留,每次延期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外國人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以在臺事業延長有效期間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申請。
四、外國人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前款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
六、外國人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已無在臺事業而仍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本人及其原經許可居留之外國籍親屬,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七、申請變更居留原因者,應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及繳費,經許可者,其居留效期重新核定。
八、以創業家事由獲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未於變更居留地址或創新事業服務處所之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辦理變更登記及申請補發外僑居留證者,依法處罰鍰。
九、以創業家事由獲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於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內,得在臺居留及持用有效護照多次重入國;在臺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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