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緬甸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無國籍居留證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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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緬甸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無國籍居留證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 要申請無國籍居留證
二、 來自泰國緬甸地區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88年5月20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到哪裡辦
居(住)留地之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 申請表及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二、 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經法院沒入者,檢附影本)。
三、 僑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四、 居留(住)地址證明。(如租賃契約、同住之在臺親友戶口名簿等)。
五、 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分發通知書遺失者,檢附說明書並附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學生證或成績單影本)。
六、 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
申辦費用
一年效期之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指持偽造、變造護照或冒用他人身分,經判處:
一、 有罪認定: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等。
二、 無罪認定:時效完成不起訴處分,且無法強制出國者,須提具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文件,供憑判定足以認定具有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情事。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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