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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5261
  • 更新日期:
  • 電話:申辦及應備文件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聯絡資訊)。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43。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居留身分代碼三九0)。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居留身分代碼三九一)。

到哪裡辦

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及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國內醫院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證件費:新臺幣陸佰元整。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申辦費用

證件費:新臺幣陸佰元整。

貼心小叮嚀

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之計算方式,指符合下列情形:

一、居留身分代碼三九0:須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居留身分代碼三九一: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申請須知

  • 0312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11.8.1版) docx pdf
  •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doc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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