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原有戶籍國民申請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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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原有戶籍國民申請定居送件須知
誰來送件
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誰可以辦
喪失我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及居留簽證入國後取得外僑居留許可,並經內政部許可回復我國國籍之原有戶籍國民。
到哪裡辦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外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外僑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證明文件:註銷戶籍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一份。
六、未成年人繳附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在臺定居證明。
七、證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
八、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申辦時間
七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申辦費用
證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者,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駁回其申請。
二、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該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政府於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設立戶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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