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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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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40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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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申辦及應備文件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聯絡資訊)。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4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誰可以辦

(一)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二)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三)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
         1.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未滿一歲之子女。
         2.父母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

到哪裡辦

(一)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申請人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香港、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以下簡稱定居證副本),由駐外館處轉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審核。俟許可後,定居證副本郵寄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定居證副本效期屆滿前持憑入國(境),並於入國(境)後依限至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換領臺灣地區定居證(以下簡稱定居證),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在大陸地區者:由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代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定居證副本。申請人應於定居證副本效期屆滿前持憑入國(境),並於入國(境)後依限至本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在臺灣地區者:申請人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定居證,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要帶什麼

★前項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在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本署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香港、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海基會驗證;文件為須同時檢附正本、影本者,正本驗畢退還: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在國外提出申請,如衛生福利部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來自免驗國家或地區,可僅附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來自非免驗國家或地區之兒童,尚須加附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及漢生病檢查);未滿六歲者,得以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代替,或以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取代。
(三)有效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正、影本(無則免附)。
(四)自核發日起一年內之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1.未成年人。
         2.曾以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居留期間屆滿未申請延期居留即出國,嗣後重新申請居留並經許可,該重新申請前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
(五)外國護照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正、影本。已入國者,加附入國許可證明正、影本。
(六)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七)大陸地區出生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經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須檢附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在臺定居證明,如父、母親離婚者,則應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同意書。
(九)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申請書之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父或母代未成年子女申請者,免附) 。
(十)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自取者免附)。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在國外出生者,檢附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正本、影本。
            2.在國內出生者,國內醫療院所開立之中文或英文出生證明正本、影本。
            3.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未在臺灣地區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外文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4.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母親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不受理個人切結書及聲明書)及父子(女)二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出生者,返臺後須補提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但申請人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或檢附法院判決確定文件者,免附。
           5.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或依相關法律完成認領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6.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審查所需時間(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一)定居證、定居證副本:七日。
(二)定居證副本換領定居證:三日。

申辦費用

(一)定居證:新臺幣六百元。
(二)定居證副本:新臺幣九百元。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海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申請或海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未成年之認定,以本署服務站或駐外館處受理申請之日為準。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出生,經許可核發定居證副本者,有須補提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等情形,俟補提後換領定居證。如鑑定不具親子血緣關係者,不得換領定居證,並應依規定出國。
(四)定居證副本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國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第二點第四款第一目之申請人,必須於出生後滿一歲前三十日(不含收件日、例假日)提出申請,其定居證副本效期並不得逾出生後滿一歲前之十五日。
(五)持定居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至本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但第二點第四款第一目之申請人,須於滿一歲前,完成換領定居證。
(六)申請人持我國護照入國,向本署申請定居並經許可核發定居證者,如持有有效入國許可,本署將同時註銷該許可;如持外國護照入國,或持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入境者,應於收到許可定居公文時,持外國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向設籍地本署服務站領取定居證。
(七)申請人應於定居證或入國登記證核發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完成登記後,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申請須知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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