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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自113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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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574
「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於112年5月5日訂定發布,為配合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爰修正本處理原則。

修正要點摘陳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24條第3項及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3點增訂第6項「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其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以故意犯罪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者為限。」規定。
(二)配合本法第24條第1項第8款規定,第4點第1項增訂第6款「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者」款次。
(三)配合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修正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由「最長為3年」修正為「最長為7年」。
(四)為符實務,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修正為,「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包括外國僑民學校)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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