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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2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3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自113年3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59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2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自97年10月3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配合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規定,並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基準。

修正要點摘陳如下:
一、 名稱修正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3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
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及援引款次。(修正規定第1點)
三、 修正所援引之本法之款次及增列所援引之刑法之編次。(修正規定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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