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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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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販運防制科
  • 資料點閱次數:687
壹、訂定目的
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公布,並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訂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辦法訂定重點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明文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依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身分別轉介程序。
二、明文規定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執行方式。
三、明文規定提供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與諮詢服務、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與其他必要協助之方式、條件及應遵行事項。
四、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得終止提供全部或一部之協助。
五、明文規定疑似被害人經鑑別為非被害人後,其依法提出異議期間或未提出異議者於法定異議期間屆滿前,仍以疑似被害人身分認定並適用相關協助之規定。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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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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